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1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02
車輛能效之測試及複測工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以下簡稱認可機構)辦理。 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之能效,依美國FTP75或歐盟 1999/100/EC 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之方法(可採NEDC行車型態或WLTC行車型態)擇一測試之;機車之能效,依機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附件)辦理測試。 電動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之能源效率標示,依歐盟ECE R101及其後續修正指令之方法(可採NEDC行車型態或WLTC行車型態)測試之;電動機車之能源效率標示,依國家標準CNS15819-4及其後續修正之測試方法測試之,惟採行之行車型態及車輛慣性模擬車重須依機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