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1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02
前條第一項之認可應由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時,亦同: 一、測試人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二、數據品質管制計畫書。 三、測試設備配置圖。 四、申請認可檢測項目之設備原廠圖說及其規格資料。 五、最近半年內相關性測試。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認可經審核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證書,有效期限最長三年。期滿前一百八十日內得檢具第一項規定之文件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三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認可。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認可及第三項之認可展延之申請,得邀集相關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核之。審查小組得至現場查核測試設備、人員設置及操作情形;必要時,得進行實車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