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96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7-12-31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