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131 條|鐵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七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24
鐵路機構應評估正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下列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 一、地震、強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之偵測設施。 二、橋梁、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全檢測措施。 三、機電系統安全偵測設施。 四、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 五、軌道斷軌偵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