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4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每三年換發一次,機車行車執照每二年換發一次,自原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前後一個月內,須申請換領新照始得行駛。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下列車輛之證照免申請換發: 一、校車、幼童專用車及救護車以外之自用汽車行車執照。 二、機車行車執照。 三、自用拖車使用證。 前項免申請換發證照之車輛,其已領有之證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