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5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 汽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汽車辦理第一項、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登記時,得申請汽車主要駕駛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