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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6-1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6-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內容

以個人名義申請機車新領牌照登記,如係委託機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辦,得憑車主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地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開具之證明書申請登記,並另繳驗代辦業者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機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及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始得辦理。以當地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開具之證明書申請者,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影本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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