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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7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7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內容

汽車丈量量計方法,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長:自前保險桿至車尾最末端之長度。 二、車寬:車身左右最大之寬度。 三、車高:自地面至車身最高點之高度。 四、輪距:左右輪胎中心線之距離,雙輪者以左右雙輪中心線之距離為準。 五、軸距:前軸中心點與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多軸者,以前軸或前軸組中心點與最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為準;半拖車以第五輪中心至最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為準。 六、最遠軸距:車輛最前軸中心點與最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 七、後懸:最後軸中心點與車尾間之距離,但保險桿不計在內。 八、段差:汽車車寬小於所附掛之拖車時,拖車單邊超出汽車部分之尺寸;其量度以兩車中心線為準。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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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第 39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 條(第 8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 條(第 9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