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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1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內容

汽車座位立位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 一、小客車不得設立位,每一座位不得少於三十八公分寬、六十五公分深。但駕駛人座位之寬度不得少於六十公分。 二、大客車每一座位不得少於四十公分寬、七十公分深;每一立位前後以二十五公分、左右以四十公分計算。但車內高度未達一百八十五公分、雙層公車之下層車內高度未達一百八十公分者或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之區域,不得設立位。 三、幼童專用車不得設立位,其幼童座位應符合附件十二之規定。但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之座位,應依第一款之規定為準。 四、貨車駕駛室每一座位之寬度,不得少於三十八公分;駕駛人座位寬度不得少於六十公分,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三個座位。但貨車駕駛室具前後二排座位且另有不同車身做為載貨空間使用者,小貨車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七個座位,大貨車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九個座位。 前項第二款之大客車並應核定其總重量。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2 條(第 39-2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3 條(第 83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 條(第 8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 條(第 9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