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5-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外國政府或地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得依平等互惠原則在我國使用,並准予在我國境內駕駛同等車類之汽車。 前項互惠原則、使用方式、駕駛車類、有效期間及施行日期等事項,交通部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