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8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學習汽車駕駛,以在駕駛學習場內學習駕駛為原則。在學習路線駕駛時,應依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指定之道路及時間內為之,並應由領有學習車類駕照之汽車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 汽車駕駛執照路考考驗之道路路線或路段,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後,送請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備查;該路線或路段並得為學習路線。 駕駛訓練機構辦理機車駕駛訓練,依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