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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7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7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內容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筆試、路考,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上次考驗之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路考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其免考期限為一年;小型車場考及格而道路駕駛考驗未及格者,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場考,其免考期限亦同。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2 條(第 39-2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3 條(第 83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0 條(第 50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1 條(第 51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第 52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1 條(第 52-1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2 條(第 5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