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0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之。 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