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8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客車之載運,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運乘客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重量者,不在此限。 二、公共汽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應注意上下乘客安全。 三、計程車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 四、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不得沿途攬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