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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標誌牌面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清楚為原則。 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在一般道路上應用標準型;行車速率較高或路面寬闊之道路應用放大型;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之道路得用縮小型;高速公路或特殊路段得用特大型。 指示標誌及告示牌牌面之大小,除另有規定外,得依字數、文字大小及排列等情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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