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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6 條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6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1-26

內容

申請人以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或變更合格證明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傳輸申請系統所定格式、附錄一及附錄二規定之應檢具文件及應遵循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申請人應依前項規定之申請方式、格式、應檢具文件及應遵循事項,先向查驗機構申請取得查驗報告書,並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傳輸申請系統,查驗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相關法律條文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