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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第 11 條

船舶檢查規則|第 1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0

內容

船舶之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依第五條規定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之。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受理前項申請案件,除特別檢查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於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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