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1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本規則所稱統艙,指設有超過十二個固定床位或設有地舖、活動床舖、坐臥兩用椅、坐椅、長凳等,或為敞艙,專為乘客搭乘之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