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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第 55 條

客船管理規則|第 55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內容

客船之所有乘客艙室,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梯道等,俾乘客得迅速逃至救生艇登艇甲板: 一、乘客艙室位於艙壁甲板以下者,每一水密艙區或受到類似限制之一個或一組艙室,應具備兩種逃生途徑,其中至少應有一種係不經由水密門者。但該艙區之性質、位置、乘客人數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得免去一種逃生途徑。 二、乘客艙室位於艙壁甲板上者,每一防火之主要垂直艙區或受到類似限制之一個或一組艙室,至少應有兩種實用之逃生途徑,其中至少應有一種能接近形成垂直逃生之梯道。 三、前二款規定之逃生途徑,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至少應有一種係屬可立即接近之圍蔽梯道,此梯道應盡可能自其基層平面以迄救生艇登艇甲板具有連續不斷之防火掩蔽。各梯道之寬度、數量及連續狀態,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相關法律條文 - 客船管理規則

  • 船舶丈量規則-第 30 條(第 30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客船管理規則-第 50 條(第 50 條)
  • 客船管理規則-第 51 條(第 51 條)
  • 客船管理規則-第 52 條(第 52 條)
  • 客船管理規則-第 53 條(第 53 條)
  • 客船管理規則-第 54 條(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