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5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乘客艙室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出入口,艙室內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並應具有二個以上之出入口,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各出入口之間應儘量保持相當之距離: 一、各出入口之總寬度,應依該艙室乘客之定額,以每人一公分為準計算之。每一出入口之淨寬至少應為八十公分。 二、各出入口應為不受雨浪直接侵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