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5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乘客艙室設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緊急出入口者,得將該出入口視同前條規定之出入口計數之: 一、淨寬達六十公分。 二、自緊急出入口之兩面,均設有能由一人容易啟閉之裝置。 三、具有使艙室內之乘客,易於認識其所在之標示。 前項第一款艙室如提供身心障礙乘客使用者,其緊急出入口淨寬至少應為八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