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58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前二條規定之出入口,距乘客艙室地面有相當高度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通至出入口之梯道: 一、梯寬應較各出入口之寬度為大。但螺旋式梯、其他難以上下之梯或梯之上部或下部附近有障礙物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酌准略較出入口之寬度為狹。 二、應儘量設置於船舶之前後方向。 三、其與地面甲板之角度應在四十五度以內。 四、梯上應設扶手欄杆,緊貼梯後應設舖板。 設置於緊急出入口之梯,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酌准放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