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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第 59 條

客船管理規則|第 59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內容

統艙之內能通至出入口之通道,其位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其淨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噸位一百以上或全船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人之客船: (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五公分。 二、總噸位未滿一百及全船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下之客船: (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公分。 (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六十公分。 統艙之面積未滿十五平方公尺,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免設置通道。

相關法律條文 - 客船管理規則

  • 船舶丈量規則-第 30 條(第 30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客船管理規則-第 50 條(第 50 條)
  • 客船管理規則-第 51 條(第 51 條)
  • 客船管理規則-第 52 條(第 52 條)
  • 客船管理規則-第 53 條(第 53 條)
  • 客船管理規則-第 54 條(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