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59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統艙之內能通至出入口之通道,其位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其淨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噸位一百以上或全船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人之客船: (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五公分。 二、總噸位未滿一百及全船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下之客船: (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公分。 (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六十公分。 統艙之面積未滿十五平方公尺,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免設置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