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6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乘客艙室不得與油艙相鄰。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另加裝一道氣密鋼製艙壁,兩艙壁間除有良好之通風外,並可通行。 二、油艙頂板上未設人孔或其他開口,並敷有至少厚達三十八毫米之不燃性敷料,且使該乘客艙室具有充分之通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