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6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乘客艙室為採光通風應設有足夠數量之窗戶。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已置備足夠之照明與通風設備者,得酌准寬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