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客船管理規則-第 65 條

客船管理規則|第 65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內容

國際客船或航行外海航線之客船,其上、下甲板之統艙,應在每一層乘客甲板個別設置通風筒,其斷面積、入口及出口,均應按乘客定額以每人十六平方公分為準計算之。但位於機艙兩側之統艙,其通風筒之斷面積,應以每一乘客二十一平方公分計算之。 前項規定之通風筒,彎曲者,其斷面積應依彎曲度就各彎曲增加百分之五至十;屈折者,其斷面積應依屈折度就各屈折增加百分之六至三十六。 前二項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酌准減少通風筒之斷面積: 一、統艙能自設在船艛內或甲板室內之上甲板口通風者。 二、設有機械通風者。 三、統艙內之容積有剩餘者。 四、統艙與其他艙室間空氣流通者。

相關法律條文 - 客船管理規則

  • 船舶丈量規則-第 30 條(第 30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客船管理規則-第 50 條(第 50 條)
  • 客船管理規則-第 51 條(第 51 條)
  • 客船管理規則-第 52 條(第 52 條)
  • 客船管理規則-第 53 條(第 53 條)
  • 客船管理規則-第 54 條(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