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6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房艙及統艙之分級規定如下: 一、房艙: (一)甲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兩個固定床位。 (二)乙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四個固定床位。 (三)丙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十二個固定床位。 二、統艙: (一)甲級統艙,應設有固定或活動床位或坐臥兩用之設備。 (二)乙級統艙,應設有板墊或蓆墊地舖位。 (三)丙級統艙,應設有坐艙或長凳。 (四)丁級統艙,無上述坐臥設備。 前項第二款各級統艙設備混合裝置,而無固定間隔者,以其最低設備之級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