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7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統艙內板墊或蓆墊地舖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板墊或蓆墊地舖應至少高出甲板頂面十公分。 二、地舖之上應保留高一百七十公分以上之空間。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得酌准放寬之。 三、自通道邊至最遠舖位中線之距離不得大於三百七十公分。 四、應予固定使不因浸水而浮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