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8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計算乘客艙室面積時,下列處所不應予以列計: 一、通道。 二、艙口上面。 三、艙口及其周圍六十公分以內處所。 四、載貨門及前後各三十五公分,其寬度達艙口周圍六十公分之處所。 僅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應船舶所有人之申請,將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面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