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1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01
船舶之構造或佈置有重大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製備船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申請核發適載文件,並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 船舶載運固體散裝貨物適載文件允許載運貨物清單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