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5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01
為避免由固體散裝貨物粉塵造成之爆炸危險,應於裝載、卸載和清掃時,保持通風及沖洗。 對於釋放大量可燃氣體之貨物,應對貨物處所進行有效通風。以氣體探測器定時監測貨物處所之空氣,並注意貨物處所鄰近封閉處所之空氣有無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