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17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本編所稱防止污染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油水分離設備。 二、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三、油水分界面偵測器。 四、原油洗艙系統。 五、污水處理設備及污水溶化消毒系統。 六、標準排洩接頭。 七、垃圾溶化粉碎器。 八、壓艙水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