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208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總噸位未滿四○○之船舶,未裝置有在船上留存油或含油混合物之艙櫃者,應儘可能裝置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油水分離設備或其他防止海水油污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