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225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本編所稱航行儀器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標準磁羅經。 二、操舵磁羅經。 三、電羅經。 四、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五、回音測深儀。 六、舵角指示器。 七、螺槳迴轉率指示器。 八、螺距指示器。 九、航速與航程指示儀。 十、轉向率指示器。 十一、無線電探向器。 十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