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22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航行儀器設備之型式、材料及製造,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或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並隨時保持有效可用狀態。但其他設備具有同等效能者,經認可後得代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