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24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船舶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