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24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總噸位一萬以上未滿一萬五千之船舶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雷達至少應為二具。 二、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三、易燃液體船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四、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船舶,應裝有指示水面速度與距離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