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25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船舶總噸位未滿五百者,經航政機關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