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25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本規則所稱無線電信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單邊帶無線電話設備。 二、特高頻無線電話設備。 三、無線電話自動警報器。 四、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五、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 六、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 七、雷達詢答機。 八、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九、船舶地球電臺。 十、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