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29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本編用詞釋義如左: 一、貨物裝卸設備:指裝置於船舶上供貨物裝卸用有關設備之總稱,包括桅柱及支索、吊桿、絞機、起重機、動索及靜索。 二、貨物裝卸設備零件:指用於貨物裝卸設備之鏈條、環、吊鉤、鏈環、接環、轉環及滑車。 三、貨物裝卸設備整體之安全工作荷重:指經核定之吊卸荷重,並不包括設備本身之重量。 四、貨物裝卸設備零件或部分組件之安全荷重:指各該部分在假定設計之情況下,所承受之最大合成負荷。 五、保證荷重:指第三章規定之試驗荷重,以確保貨物裝卸設備具有吊卸安全工作荷重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