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29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貨物裝卸設備之吊卸荷重,不得超過核定之安全工作荷重,並不得在小於安全工作荷重時所准許之最小吊桿水平角度下操作。但為證明其安全工作荷重而實施試驗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