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10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應為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之外部界限,本章未明文規定該界限應具有A級完整性者,得為裝置窗及舷窗而貫穿。該界限各門之材料並得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但液貨泵室之天窗,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