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3 條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9-20

內容

由乾舷甲板下空間或由乾舷甲板上裝有風雨密門之船艛或甲板室內經由外板之排洩管,應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之有關規定裝閥。但閥之選用係依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一個自動止回閥,附有由乾舷甲板上有效關閉之裝置。 二、由夏期載重線至排洩管舷內端之垂直距離超過船長百分之一,有二個附有效關閉裝置之自動止回閥,該舷內閥在航行中可經常接近予以檢查。 前項自動止回閥應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型式,並應考慮依第十八條規定殘存之沉下、俯仰及傾側狀況下,能完全有效防水泛入船內。

相關法律條文 -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
  •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5 條(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