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88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0-31
液化氣體船載運可燃貨物者,應備有核定型之消防人員裝具,其數量如表十三所示: 表十三 ┌───────────────────┬─────┐ │貨物總容量(立方公尺) │數量(套)│ ├───────────────────┼─────┤ │未滿二、○○○ │二 │ │滿二、○○○未滿五、○○○ │四 │ │滿五、○○○ │五 │ └───────────────────┴─────┘ 消防人員裝具應附加之有關安全設備,依第四節之規定。供該裝具用之任何呼吸器應為自足式空氣呼吸器,其容量至少能供應自由空氣一、二○○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