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4-26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