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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 9-1 條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 9-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9-18

內容

普通航空業申請自由氣球飛航者,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飛航活動計畫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前項飛航活動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事由。 二、活動內容(含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活動預計起訖時間)。 三、活動空域(含使用空域之範圍、高度及時段)。 四、使用臨時性起降場所相關文件。 五、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活動空域應依飛航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項第四款之臨時性起降場所,應依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以自由氣球從事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於起飛前,將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四),通報民航局指定之航空站備查。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亦同。

相關法律條文 -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 1 條(第 1 條)
  •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