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 10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9-18
普通航空業申請商務專機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民用機場或民營飛行場,應於預計起飛二工作日前、使用軍民合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如附件五)。 (二)商務專機執行合約副本。但從事非營利性飛航者,免附。 (三)商務專機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六)。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應於起飛前送交航空站、民營飛行場之經營人或管理人。 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飛航,應於起飛前向有關航空站、民營飛行場之經營人或管理人報備。 三、經核准之飛航,以飛航通知單(如附件七)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前項申請如係從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以商務專機從事傷患運送或其他緊急事件之飛航,不受第一項所定工作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