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9-18
普通航空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普通航空業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