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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3-1 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3-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12

內容

型別檢定證及製造許可證持有人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訂定安全管理系統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該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辨識安全危險因子。 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等級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 三、提供持續監督及定期評估達到安全等級。 四、以持續增進整體性安全等級為目標。 前項安全管理系統應清楚界定型別檢定證及製造許可證持有人各層級組織所應負之安全責任,包括管理階層所應負之直接安全責任並依附件五之一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1 條(第 1 條)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