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12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12
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或運輸類航空器之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有具適當駕駛員檢定證且經適當飛行試驗訓練之人員,執行本規則所要求之飛行試驗。